# AI 来了≠该走了：公司用 AI 裁 35 岁主管降本增效，浙江杭州市中院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来源：IT之家（RSS）
- 发布时间：2026-05-0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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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摘要

杭州某科技公司以AI技术冲击业务为由，对从事问句质检的35岁主管周某调岗降薪，遭拒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周某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杭州余杭区法院及杭州中院审理认为，公司以AI替岗为由解除合同，既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也未提供合理协商方案，构成违法解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26万余元，并明确AI技术革新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优先考虑培训员工转岗，保障劳动者权益。

## 正文

IT之家 5 月 3 日消息，浙江杭州市中院近日发布了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分享了一起 AI 替岗典型案例。

IT之家附案件详情如下：

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网讯科技公司从事问句质检岗位工作。工作期间，某网讯科技公司以周某从事的问句质检项目受到 AI 技术冲击、需对其所在项目进行优化调整为由与周某协商调岗，将工资待遇由 25000 元 / 月降为 15000 元 / 月，因周某不接受薪资调整而协商未成，某网讯科技公司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周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网讯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网讯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所从事的问句质检工作主要是对 AI 大模型与用户交互所形成的答案进行正确性判定。某网讯科技公司以周某所从事项目受到 AI 技术冲击、AI 替岗更具有成本优势为理由对周某进行调岗降薪，遭到周某拒绝后便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某网讯科技公司所提出的解除理由既不属于裁撤业务、经营不善等消极情形，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条件，且其与周某协商过程中提供的新岗位与原岗位相比待遇大幅下降，不能认定为提供了合理的协商方案，因此，某网讯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对周某主张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引入 AI 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主动实施的技术革新，虽然此举可能带来岗位结构的调整，但并不必然等同于出现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之情形。本案聚焦技术更新与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本应用于解放劳动、促进就业、造福民生，劳动法允许用人单位承接技术变革进行更新转型，但亦应顾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确因 AI 技术变革而需进行业务调整，企业可优先考虑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使其适应更高一级、更加需要人工干预的岗位工作，从而实现解放劳动力、提升工作效率的双赢结果；若企业需安排劳动者调整岗位，应先向劳动者提供合理调岗方案，积极协商，对因调岗增加的通勤、住宿等成本给予合理补偿。而劳动者亦应理解企业战略发展需求，通过持续学习不断更新和提升专业技能，主动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变革，推动 AI 技术高效应用于生产实践，促进形成个人职业成长与企业高效发展的双赢局面。

IT之家注意到，央视新闻还补充了更多案件细节，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周某诉求，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向他支付 26 万余元的赔偿金。

法院判定，公司以 AI 成本优势为由和劳动者解约，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现在的 AI 技术发展也还没有达到实质性替代劳动者岗位的程度。

央视新闻还提到，无论 AI 如何壮大，法律都应守住劳动者权益的边界，企业也不能在“AI 来了，你该走了”之间直接画等号。社会需要做的是抓紧行动，无论是在劳动保障，还是在预警监测方面，都需要尽快达成共识。我们应该确保，AI 可以改变世界，但不能改变谁是主角，这个世界的主角永远是人，也只能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