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公开露某美公司"专利碰瓷"宇树科技细节，法院认定恶意诉讼并判赔8万元

- 来源：IT之家（RSS）
- 发布时间：2026-07-3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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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摘要

露某美公司2025年指控宇树科技机器狗侵犯其“一种电子狗”专利，经杭州中院和最高法两审终审，均认定侵权不成立。法院查明，露某美公司在获专利权仅5天后即起诉，且通过“500元象征性索赔”配合“巨额利润审计要求”等策略，在宇树科技IPO关键期施压。最高法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判令露某美公司赔偿宇树科技8万元合理开支。

## 正文

IT之家 7 月 30 日消息，露某美公司 2025 年指控宇树科技制造、销售的机器狗侵犯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引发网友关注，该案于今年 2 月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今日，央视《法治在线》栏目披露了该案件的具体细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不仅认定侵权不成立，更在判决中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作出了明确回应。

报道称，一家从未生产过相关产品的公司，在获得一项专利权仅仅 5 天后，就对一家拟上市的科创企业发起“闪电诉讼”。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展开了辩论。露某美公司主张，宇某科技的一款 A2 机器狗产品，其身上的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和激光雷达，分别对应了自家专利里的“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及“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特征。

然而，随着法庭审理的深入，这一侵权主张的客观基础逐渐显现出明显瑕疵。

经法院审理查明，宇某科技的产品并不包含涉案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多个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的侵权主张明显不能成立。

而在技术比对之外，露某美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一系列反常策略，也引起了法庭的注意。事实上，这并非双方的首次交锋。在此之前，双方就曾因宇某科技另一款 Go2 机器狗是否侵权而对簿公堂。

在第一起针对 Go2 机器狗的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主张呈现出明显的矛盾性。一审时，其诉请赔偿金额仅为 500 元，但同时又附带要求“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的利润为准”，并主张按侵权获利的 3—5 倍进行惩罚性赔偿，这使得潜在的索赔额飙升至 7000 万元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在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支撑的情况下，若索赔金额越高，原告需预交的诉讼费就越高。露某美公司刻意将诉请金额设定在较低水平，同时保留高额索赔的审计主张，这种策略在客观上降低了诉讼门槛，但其诉讼目的并非单纯为了制止侵权和维护合法权益。

此外，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了本案的一个关键时间节点：露某美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从案外人手中受让获得涉案专利权，短短 5 天后的 7 月 1 日便起诉宇某科技。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仅为日用百货、从未实际制造或销售过相关专利产品的企业，其“获权即起诉”的行为模式，引发了法庭对其维权正当性的合理怀疑。

综合全案证据及技术比对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理由不能成立，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依法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程序中，露某美公司的诉讼行为再次出现反复。在一审已认定宇某公司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 8000 万元；但在二审询问结束后仅一天，又以书面方式将赔偿请求重新确定为 500 元。

2026 年 2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宇某公司 Go2 机器狗不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

就在针对 Go2 机器狗的一审期间，一审结果尚未出炉，露某美公司又提起了另一起诉讼，这一次针对的是宇某科技的另一款“A2”机器狗。

露某美公司于 2025 年 9 月初又针对宇某公司的 A2 机器狗提起诉讼，这一次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宇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500 元，也同时声明是暂计，最终赔偿也要以侵权获利审计为准。

在第二起针对 A2 机器狗的诉讼中，宇某科技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对方赔偿因应诉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 8 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宇某科技的 A2 机器狗同样不构成侵权。那么，露某美公司的系列诉讼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判。法院认为，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诉讼虽具有权利基础，但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此外，法院审理指出，露某美公司选择在宇某科技 IPO 上市辅导期间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某科技的上市进程施加了不利影响。这表明其并非出于真实的维权目的，而是具有诉讼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对宇某科技主张的 8 万元赔偿金额予以支持。

回顾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高度的模式化：

在事实层面，在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核心特征的情况下，仍执意推进诉讼程序；

在策略层面，通过“500 元象征性索赔”配合“巨额利润审计要求”，以极低的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诉讼压力；

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 IPO 的关键节点，企图将诉讼程序转化为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对上述系列诉讼行为的整体审查，最终作出明确认定：宇某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

IT之家从报道获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宇某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8 万元。

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露某美公司的行为“系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这一认定不仅是对具体诉讼行为的司法规制，更是向社会释放出清晰的信号：对于企图通过囤积专利、恶意诉讼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资本市场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规制，切实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