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电总局出台《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9 月 1 日施行：AI 生成内容须添加标识，禁用诱导沉迷算法

- 来源：IT之家（RSS）
- 发布时间：2026-07-3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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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摘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将于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系我国首部针对微短剧的专门部门规章。办法要求使用 AI 技术生成的微短剧须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播出单位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微短剧按投资额度和题材分为三类，一类和二类须向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

## 正文

IT之家 7 月 31 日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今日发布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IT之家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针对微短剧的专门部门规章，该办法构建了从创作备案、内容审核到播出监管的全链条制度框架。

《办法》明确，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 20 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播出渠道涵盖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广播电视频道、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接收终端包括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及车载设备等。

微短剧按投资额度和题材分为三类。一类微短剧指投资额度较大或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

在审核许可方面，一类和二类微短剧拍摄制作完成后，播出前须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二类微短剧由省级广电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则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未经审核标注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须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办法》同时要求微短剧播出单位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

《办法》明确“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将微短剧定位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同时鼓励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据北京日报给出的行业数据，当前微短剧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用户规模约 7 亿。

《中国广电在电视端和手机端上线微短剧专区》
